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2163号
原告:东营连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东二路以西、汾河路以北伟浩假日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F00737。
法定代表人:王福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伟,山东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4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7774140L。
法定代表人:燕荣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0171266Y。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连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营连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连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妥善处理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连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原告东营连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君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奕葳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