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2542号
原告:青岛方中园木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与西四路交汇处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25034271。
法定代表人:时圣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山东东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4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7774140L。
法定代表人:燕荣福,执行董事。
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0206730171266Y。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00MB2322943B。
法定代表人:王海生,局长。
原告青岛方中园木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告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方中园木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方中园木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方中园木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7元,减半收取计958.5元,由原告青岛方中园木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飞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栗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