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宇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民终1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天灯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92127701。
法定代表人:凯吉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0171266Y。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珠,重庆鼎圣(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意,重庆鼎圣(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反映出,一审法院未能查清重庆***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涉项目部负责人朱鸿平转账1949000元的用途,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蔡 伟
审判员 陈胜友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