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315号之二
申请人: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冶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D3UWH53。
法定代表人:曹红芳,经理。
被申请人:***浩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318960XC。
法定代表人:李孝玉,经理。
被申请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0171266Y。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经理。
原告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浩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开发区支行9411××××0311账户中的存款600000元。原告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鲁0591民初3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开发区支行9411××××0311账户中的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