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315号之一
原告: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冶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D3UWH53。
法定代表人:曹红芳,经理。
被告:***浩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318960XC。
法定代表人:李孝玉,经理。
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0171266Y。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浩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2元,减半收取计4816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