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315号
申请人: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冶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D3UWH53。
法定代表人:曹红芳,经理。
被申请人:***浩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318960XC。
法定代表人:李孝玉,经理。
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0171266Y。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经理。
原告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浩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开发区支行9411××××0311账户中的存款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人临朐县旭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