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3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017126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冈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齐安大道黄冈***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098994481。
法定代表人:周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黄冈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2)鄂110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2)鄂110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二审中予交的诉讼费6536元、上诉人黄冈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中予交的诉讼费29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 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