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荣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荣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16792号
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光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5691712F(1/5)。
法定代表人:项勇,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桥,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发,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镇府前西街1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18701367P。
法定代表人:阎一帆,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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