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荣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荣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23011号之二
原告:***,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成,北京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阎一帆,男,19***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金荣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
法定代表人:阎一帆。
原告***与被告阎一帆、被告北京金荣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保全费21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60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