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荣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金荣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8012号
原告:北京金荣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西街100-7。
法定代表人:阎一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东街9号-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金荣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而日立案。原告北京金荣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金荣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