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长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长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981执7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24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长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平政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理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长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098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长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服务费12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30日撤回对本案执行的申请。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