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长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畜场与广西长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81民初6103号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畜场,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948068Q.
法定代表人:李活礽,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进东,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长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平政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29748195G。
法定代表人:杨志超,总经理。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畜场与被告广西长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畜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畜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2元,减半收取30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畜场负担。
审 判 员 曾昭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芷娴
书 记 员 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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