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6民初2912号
原告:**,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湖北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中45号狮城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睿。
被告:***,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5元,减半收取154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黎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潘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