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6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中45号狮城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睿。 原告**诉被告湖北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