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6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中45号狮城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睿。
原告**诉被告湖北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