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26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西山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074007XP。
法定代表人:何开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0年11月3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系***之妻),女,194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湖南大学一舍**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29135。
法定代表人:邓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正阳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正阳街道办事处朝阳居委**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0091435181。
负责人:王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铝,该办事处党工委委员、专职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霁,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住,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四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678697649R。
负责人:段拥军,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60027E。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江城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学设计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正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正阳街道办事处)、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以下简称黔江区水利局)、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航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4民终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黔江城投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判决黔江城投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对黔江城投公司具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黔江城投公司存在过错进行举证。鉴定机构出具说明无法确定因果关系,原涉案涵洞入口和出口泥沙淤积的情况也不能反映灾害发生前后涵洞的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公路涵洞在灾害发生前已经被淤积,***、***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二审中证人刘光建旁听了庭审过程,程序违法,其证言不应予以采信;3.原审法院错误判决黔江城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黔江城投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涉案工程属于违法建筑,侵害事实与涉案工程有因果关系,***、***因此遭受的损失客观存在。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黔江城投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黔江城投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二审法院查明,黔江城投公司建造案涉公路时,将***夫妇房屋外的石板桥改建成涵洞泄洪,因排洪不畅致***夫妇房屋于2018年7月5日遭受洪灾造成财产损失构成侵权,故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黔江城投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酌情由黔江城投公司向***、***赔偿财产损失15000元并无不当。
其次,黔江城投公司主张二审中证人刘光建旁听了庭审过程程序违法,但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经查,二审法院在组织询问审理前,宣布了法庭纪律,告知了双方诉讼权利义务,证人刘光建作证前宣读并签署了保证书,黔江城投公司的代理人不仅未对刘光建出庭作证提出异议,而且对证人刘光建进行了发问。故黔江城投公司关于证人刘光建旁听了庭审过程,程序违法,其证言不应予以采信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黔江城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卉萍
审 判 员 黄 成
审 判 员 谭振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博
书 记 员 杨逍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