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蔓、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12388号
原告:**蔓,女,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永海(原告父亲),男,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8号金御华府27号铺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YQJT8R。
负责人:唐才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宗,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琦,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石佳冲109号枫林路与财院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29135。
法定代表人:魏春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宗,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蔓与被告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永海,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宗、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琦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经济补偿9450元;(2)赔偿金18900元;(3)2020年9月社会保险金;(4)2020年9月工资5939.53元;(5)2019年未支付的工资1723元,2020年未支付30%部分的工资18300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51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年终奖差额1722元和2020年年终奖13083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差额855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3.撤销仲裁裁决情况。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院作出(2021)粤06民特180号民事裁定书,因仲裁裁决要求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向**蔓支付2019年年终奖差额、2020年年终奖以及赔偿金差额,但却未明确支付日期,属适用法律错误,故对涉案仲裁裁决予以撤销。裁定如下: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5112号仲裁裁决。
4.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剩余经济赔偿金9382.98元;(2)扣发工资20022元,其中2019年度尚欠付的工资1722元、2020年度欠付30%部分的工资18300元。
5.原告的工作情况。2019年4月12日入职,给排水设计师。最后上班日期为2020年9月26日。
6.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与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7.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
8.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20年9月23日,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因受疫情影响需要进行裁员调整为由提出双方于2020年9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已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450元。
9.原告提交录音音频。原告:…而且想问去年的。案外人:去年年底的15%这个是可以给齐的。原告称该案外人为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的人事总监韦丽珍,录音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
10.被告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提交:(1)《工资表》。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3500元,合计工资标准为5500元。2020年6月起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4300元,合计工资标准为6300元。原告在工资表上签名。
(2)《承诺书》:**蔓月薪5500元,因购房需要特申请公司加盖收入证书公章,该证明仅用于证明**蔓的工作及工资收入情况。原告在落款处签名,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17日。
(3)《员工入职资料》:转正薪资5500元/月,原告在“入职人签名”一栏签名。
10.诉讼中,原告陈述:原告实行年薪制,入职起为84000元/年,2020年6月后实行108000元/年。2020年6月前每月被扣留1500元,2020年6月后每月被扣留30%工资待年底发放。《工资表》记录的仅为每月发放工资,未包含每月扣留待年底发放部分。《承诺书》系因原告需购房经用人单位要求进行填写。原告确认《员工入职资料》签名的真实性,但原告印象中没有签过该资料,且记载的月薪与原告的入职登记表不一致。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二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2.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5112号仲裁裁决书、(2020)粤06民特180号民事裁定书;3.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4.被告2020年8月至9月新招聘人员进微信工作群的微信群聊天截图;5.原告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银行流水清单;6.与人事总监谈话录音光盘一张及文字整理材料、2020年10月23日被告微信工作群通知补发2019年工资截图、2019年度绩效奖金签名单、薪资调整申请表、员工升(降)职/级申请表、薪资调整审批当天原告家庭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7.曹付华身份证、曹付华证人证言;8.曹付华员工入职登记表、曹付华劳动合同。
被告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工资表、承诺书;2.求职申请表、转正申请表、员工入职资料;3.助理设计师薪酬标准;4.9月份签名考勤;5.9月工资、经济补偿金转账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6.利润表。
被告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没有举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原告对被告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承诺书》、《员工入职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被告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的每月工资收入为基本工资2000元加岗位工资,原告主张其工资为年薪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而被告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在仲裁阶段确认2020年1月20日通过案外人发放的9759元属于2019年年终奖。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年终奖系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员工已经依约提供劳动,原则上公司应根据员工当年度实际工作情况按比例向其支付年终奖。
(一)对2019年年终奖。被告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确认其公司人事总监为韦丽珍,其虽对原告提交的原告与韦丽珍的录音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录音音频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录音音频足以证明被告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确认尚未发放原告2019年年终奖的15%。经计算,原告主张被告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支付2019年年终奖差额172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对2020年年终奖。虽然是否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享有自主权,但对于是否发放(用人单位奖金发放的规章制度、当年是否符合发放奖金的标准等)和发放的条件(比如员工的考勤、工作态度、合作精神、效率、主动性、绩效和服务年限的评价是否符合发放奖金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当年企业经营状况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或者劳动者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可以支持其主张。现被告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举证不足以证明其经营状况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或者劳动者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故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辩称不予发放原告2020年年终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参照原告2019年年终奖发放情况予以计算其2020年在职期间年终奖,计得被告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应支付原告2020年在职期间年终奖11741.93元[(9759元+1722元)÷2019年在职天数264天×2020年在职天数270天]。
关于赔偿金的问题。被告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以受疫情影响需要进行裁员调整为由提出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但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存在受疫情影响需要裁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为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予原告。根据《工资表》,原告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419.65元[(5500元+5464.52元+5500元+5500元+4967.74元+3509.11元+5500元+5500元+5500元+6300元+6300元+6271.55元+2019年年终奖9759元+1722元+2020年年终奖11741.93元)÷12]。原告在被告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处工作满1年5个月,扣减已支付的9450元,则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12808.95元(7419.65元×1.5×2-945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支付9382.98元,属自身权利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设计研究院佛山分公司系经工商登记独立的法律主体,原告主张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年终奖差额1722元、2020年年终奖11741.93元予**蔓;
二、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9382.98元予**蔓;
三、驳回**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珈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