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等劳动争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财保130号
申请人:**,男,198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阳市第八建筑工程处)。
委托代理人:李筑丹,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D区D2栋(B)12层14、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08817519R。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申请人: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石佳冲109号枫林路与财院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29135。
法定代表人:魏春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向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7日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保障仲裁裁决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95,6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14003901303934147)作担保。2021年7月29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5,6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