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与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5330号
原告:怀化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华联银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化职业技术学院诉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省华联银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欧 燕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