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泰晟建材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财保150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银都花园锦碧园综合楼三层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442581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泰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小安村中心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F35M1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申请人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泰晟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鲁0811财保150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市泰晟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2020年8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市泰晟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查封。
审判员白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