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泰晟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财保1508号
申请人: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银都花园锦碧园综合楼三层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442581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泰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小安村中心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F35M1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申请人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市泰晟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市泰晟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白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