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91执保173号

保全申请人:泰安泰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龙潭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银都花园锦碧园综合楼三层西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泰安泰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0)鲁0991财保1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