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财保21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882786129200A。
法定代表人:邵娜,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银都花园锦碧园综合楼三层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4425811T。
法定代表人:杨承霖,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何树军,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何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根据申请人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何树军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何树军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武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