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水务有限公司

宣城市宣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水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19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宣城市宣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管正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宣城市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观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宣城市宣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宣城市水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宣城市宣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宣城市宣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违约金5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因新冠疫情的影响,宣城市宣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使用案涉承租的房屋。2020年3月份宣城市宣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涉房屋转租给谢洁莹,所以自3月起房租就不应由宣城市宣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宣城市宣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按时给付租金未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金。
本院审理过程中,宣城市宣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宣城市宣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宣城市宣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宣城市宣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储全胜
审 判 员 胡继泽
审 判 员 魏牟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陶缘希
书 记 员 张庆茹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