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泽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8102号
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农业路北苏荷公寓8楼东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93910X。
法定代表人:芮敬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改霞,女,汉族,1980年6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永华,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郑州泽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郑尉路金岱园区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78616090。
法定代表人刘永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泽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林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