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7487号原告:郑州二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洪路与德惠街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UDX6B(1-1)。法定代表人:张爱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亮,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正,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尉路金岱园区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78616090。法定代表人:刘永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州二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二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二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蔡贝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周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