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3998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尉路金岱园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超。
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胜利南路8号1号楼1层A27、B22号。
法定代表人:吕俊浩。
原告**与被告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