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泽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字、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4231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字,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尉路金岱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78616090,
法定代表人:刘永超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鸿禧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4889125N。
负责人:秦丽芳。
被告河南蓝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中段代码:91411600MA482F4Y7M,
法定代表人梁军想。
原告***诉被告**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河南蓝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