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泽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303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磊,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尉路金岱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群,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div>
负责人:周厚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