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荣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21423号
原告:浙江荣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1034785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398号金茂大厦1幢7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季红,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红,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5160761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857号120-2室。
法定代表人:许承阜,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荣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荣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荣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荣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浙江荣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晓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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