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荣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南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9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1034785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398号金茂大厦1幢7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南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5179710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严家埭社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南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19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荣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09执11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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