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川0603行初120号
原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连江县晓沃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一段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22日,住四川省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