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1执10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154700712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42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256943.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145元、本案执行费374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对此,本院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三、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另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在(2022)闽0703执75号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作出(2022)闽0703执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清偿。 七、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及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