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2920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154700712W,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合计185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