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2920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154700712W,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合计185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