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2054号
原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1A。
法定代表人:李发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平,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芬,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南丹山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9C。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南丹山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8038元(原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斯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