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天建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7227号
原告:广东天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东江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86437257Y。
法定代表人:王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瑞金,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14894851A。
法定代表人:潘宇轩。
原告广东天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8元,由原告广东天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绮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少艺
书 记 员 朱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