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63号
原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14894851A。
法定代表人:潘宇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芬,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平,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958。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
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07XN。
法定代表人:温枢刚。
原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2022年3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8元(原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智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卢晓婷
书 记 员 杨敏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