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7254号
申请人: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14894851A。
法定代表人:潘宇轩。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7号27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7BG2W。
法定代表人:宗慧杰。
被执行人:佛山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苞大道33号F35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YR6K83。
法定代表人:郭建涛。
申请人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8694199.5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94199.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