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7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苞大道33号F35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YR6K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1489485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7号27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7BG2W。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