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2097号
原告:广东凯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共同路(土名)“东头基”自编8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4534049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1489485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凯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众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受理后,于2023年3月15日向原告广东凯源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5128元,但原告广东凯源电气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