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宝弘华照明有限公司

河南鸿宝弘华照明有限公司、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财保329号
申请人:河南鸿宝弘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电子电器专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艳芳。
被申请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中段北侧175号。
法定代表人:康青春。
申请人河南鸿宝弘华照明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91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鸿宝弘华照明有限公司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鸿宝弘华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91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