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2085号
原告:河南鸿***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电子电器专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艳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智岩,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光,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柳林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鸿***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鸿***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鸿***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鸿***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鸿***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