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4304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2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强,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森,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军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88号润泉苑1幢3-2703。
法定代表人:张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汉族,1996年12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礼,男,汉族,1983年3月1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洛阳军择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 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