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保定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9民初32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原告:***,男,194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容城镇城南新区白洋淀大道东侧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育才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定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4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阴占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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