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9民初32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原告:***,男,194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容城镇城南新区白洋淀大道东侧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育才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定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4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阴占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