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保定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献民初字第864号
原告戴良辉,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良辉建材销售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育才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追加被告**进,住四川省营山县。
追加被告***,住四川省蓬安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良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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