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建安公司

朔州市朔城区建安公司、山西朔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晋0602执72号
山西朔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朔州市朔城区建安公司与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60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山西朔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朔州市朔城区建安有限公司工程款1750322.07元,延期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8852元,鉴定费36480元,执行费20357元。
开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马邑路支行
账号:6228401677011354967
行号:103169085009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执行事务集约中心联系电话:0349-5990561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