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方盛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胜泰家具店与大连东方盛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民初778号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胜泰家具店,经营场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溪街**,注册号210241600044068。
经营者:朱正友,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大连东方盛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94419932W。
法定代表人:郭艳娟。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胜泰家具店(以下简称胜泰家具店)与被告大连东方盛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盛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