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奥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奥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2民初1662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2号楼41楼1号。
负责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奥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隆发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奥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章靖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