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02民初18044号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众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昌树、朱思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白云区众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昌树、朱思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3.00元,由原告贵阳市白云区众发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吴运成
书记员 邓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