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威宁震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526执恢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80404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威宁震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金钟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58066905X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7)黔0526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威宁震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12194.00元(不包括迟延履行金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852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及下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威宁震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贵州威宁震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宁县金钟镇冒水村的全部财产(包括不限于:土地证号为贵威经(2013)第XXX号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证书号为XXXXXXX**的建筑物,全部生产设备及生产材料)被我院依法予以查封,通过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现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以物抵债。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威宁震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予以惩戒。我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法院的执行,不需要委托律师调查、发布悬赏公告、申请审计、提起自诉,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恢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