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5财保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月2日生,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
被申请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80404E。
法定代表人:黄淞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419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4191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义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