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5财保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月2日生,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
被申请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80404E。
法定代表人:黄淞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419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4191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义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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